第五章 自修课程
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自修,应按以下规定办理:
(一)平均学分绩点3.0以上,经任课教师同意,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,可申请自修某门课程;
(二)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、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课程,经任课教师同意,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;
(三)学生每学期申请自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,且必须按时完成作业、参加平时测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等教学活动,否则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;
(四)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自修申请单(一式两份),经任课教师、学院主管院长批准(因上课时间冲突申请自修者任课教师批准即可)后,一份交任课教师留存,一份交申请人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备案,逾期不予补办。
第二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、德育课、劳动课、体育课及军事训练、实验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专业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。